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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動遷法網(dongqianfa.com);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頭條號:舊改征收律師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收集整理。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之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在同住人的認定一般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戶籍條件。征收征收決定時,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戶口。
(2)居住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作出征收決定時應在被征房屋內實際居住一年以上。
(3)住房條件。征收征收決定時,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
注:在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時,對于“他處住房”的性質,應該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具體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不應將自購商品房歸入他處有房。
但是,在征收過程中關于居住困難戶認定,因托底保障的目的主要是為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實施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保障補貼人員進行認定的。因此,在對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對象進行審核時,申請人他處住房的認定則既包括福利性質的住房,也包括自購商品房。
另外,關于同住人的認定,還應該考慮以下情形: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征收決定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居住未滿一年的;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征收決定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上四種情形的,也應該視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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